如果我的建築物外牆診斷報告顯示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無法立即改善完成」,應找誰修繕? |
辦理外牆安全申報後之修繕並無修繕廠商資格限制 – 建議尋找合法登記之營造業,確認其營業項目可以承攬外牆工程者,且其受託辦理外牆修繕工程須符合承攬工程造價限額 |
若有外牆申報結果為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無法立即改善完成」,完成修繕後須回報都發局嗎?回報時應提供什麼資料? |
須回報,應由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於建築物外牆診斷改善計畫(C1)中填寫改善期限。 |
修繕方式一定要和報告書寫的修繕建議一樣嗎? |
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改善計畫表(C2)之後續改善方式是基於專業診斷人員有專業資歷與技術知識,綜合研判外牆檢查報告內容後,而提供申請人專業上最佳的維修方向之建議,但在申請人洽詢施工單位後,或有施工流程限制、社區意見整合與預算籌措等考量,自可調整修繕方式,但一定要修繕維護至排除建築物外牆危害公共安全風險之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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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建築物已做過外牆全面更新或拉皮,還需要做外牆申報嗎? |
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第四條規定,若建築物之外牆飾面已全面更新者, 並經報備完成者其申報年限可以重新起算15年。 |
若無法在期限內修繕完畢,是否可展期? |
可以,請來函都發局,應提出資料供都發局酌處,都發局將回覆是否同意展期,若同意展期,仍請於修繕完成後,來函檢送相關文件過局憑處。 |
若建築物為公家單位與私有各佔部分所有權,是否可申請建築物外牆飾面檢查及診斷補助? |
可以,建築物之所有權人非屬全棟公有建築物,視為私有建築物,符合本補助之對象,可申請建築物外牆飾面檢查及診斷補助。 |
若沒有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診斷及申報,都發局會處罰嗎?裁罰對象是誰? |
會處罰 –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1條之一規定 •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、管理負責人或建築物 所有權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,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補辦手續,屆期未補辦者,得按次處罰。 |
若有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診斷及申報,需要修繕而沒有修繕,都發局會處罰嗎?裁罰對象是誰? |
會處罰–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1 條之一規定 •主管建築機關得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、管理負責人、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,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,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按次處罰。 |
我有其他問題 |
可至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 https://dba.gov.taipei/Default.aspx >首頁> 建管業務綜合查詢> 宣導專區> 建物外牆安全> 外牆申報專區 諮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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