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【商標註冊之效益與法律提醒】
1. 專用權保護(商標法第36條)
未經授權,任何個人或公司不得使用與本公司商標相同或近似之標誌,作為課程名稱、產品名稱、廣告宣傳、網站、社群平台或其他商業用途。
2. 避免市場混淆(商標法第68、70條)
商標註冊目的在於避免他人誤認來源,確保所有學員、客戶與合作單位取得資訊時能清楚辨識「極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」之服務。
3. 禁止冒用或仿用(商標法第95條)
未經許可擅自使用、模仿、或以相似名稱進行宣傳者,本公司將依法採取必要行動,包含但不限於:
‧ 發函要求停止使用
‧ 請求賠償損害
‧ 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
【致產業夥伴與大眾】
請各單位、訓練中心、教練及技術員於任何正式或非正式場合(社群貼文、招生海報、網站介紹、名片等)使用繩索技術相關名稱時,務必確認其是否屬於本公司已註冊之商標,避免無意間誤用,造成法規上的問題或誤導大眾。
若您不確定某名稱是否為本公司商標,歡迎來信詢問,本公司將樂意協助查詢。

